近日,江西发生了“为推行火葬,到民众家中强行收缴、销毁棺材”的奇闻。
棺材属于民众的私有财产。这种强制收缴、销毁的行为,无疑是违法的。回顾历史,是否选择火葬,既是个观念问题,也是一个经济问题。抢夺棺材这种做法,并无任何积极意义。
因为便宜,古人曾冒险火葬
在中国古代,实行火葬被视为背弃人伦之举,遭政府严厉禁止。
在火葬最为盛行的两宋时期,宋太祖曾有敕令:
“京城外及诸处,近日多有焚烧尸柩者,宜令今后止绝。”
在宋朝,子孙如果焚烧祖父母、父母棺椁,要被流放两千里;焚烧尸体,更要判处绞刑。
如此重罚之下,宋朝也没能禁绝火葬。究其原因,主要是火葬较土葬花费少,贫苦人家乐于选择。
宋高宗时有大臣上奏:
“吴越之俗,葬送费广,必积累而后办。至于贫下之家,送终之具,唯务从简,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,相习成风……”
此外,由于古代火葬后通常是把骨灰投入池水或河流中,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,就出现“惜地不葬”的现象。①
历代政府为推行土葬,会尽力为贫苦人家免费提供墓地。
南宋时期,宋高宗同意“令州郡置闲荒之地,使贫民得以收葬。”在元朝,“其贫民无地葬者,则于官荒内埋了”。明朝也有规定,“其贫无地者,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第为义冢,俾之埋葬”。②
简言之,部分古人不惜违背政府诏令,冒着遭受重刑的风险,也要选择火葬,主要是因为这种处理尸体的方法,确实能能起到节省丧葬花费的作用。
六十年代,火葬与政治进步挂钩
中国全面倡导火葬,始于1956年。
当时,有151位国家领导人联名签署倡议书,称:
“土葬占用耕地,浪费木材;加以我国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把厚葬久丧定作礼法,常使许多家庭因为安葬死者而陷于破产的境地。”“实行火葬,不占用耕地,不需要棺木,可以节省装殓和埋葬的费用,也无碍于对死者的纪念。”
1965年,发布《关于殡葬改革的意见》,确定了“大力推行火葬”、“改革土葬”、“改革旧的殡葬习俗”、“把殡葬事业统一管起来”四项目标。
此后,推动“殡葬改革”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。
民政部1982年发布的《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的报告》中说,当时:
“有85%以上的城市、30%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。北京、上海、天津三个直辖市和黑龙江、吉林、辽宁、河北、山东、江苏等省,基本上县县建有火葬场。在上述地区中,火化率,在城市一般为80%左右,在县以下农村平均为30%。”③
总体而言,火葬在城市的普及率高于农村,在北方地区的普及率高于南方地区。
这一时期,人们选择火葬,更多是受运动式宣传影响,与政治进步直接挂钩。
如常州市为宣传火葬,1958年在《常州民报》《常州工人报》等报刊上做了53天的相关广告;1964年还将火葬宣传材料制作成幻灯片,在全市电影院放映一个月。加上正值“破四旧”,常州的火化率一度达到50%。④
又如武汉市,1968年编印《推行火葬,废除棺葬》等宣传材料10多万份,并组织宣传队做了长达两个月的巡回宣讲,使1969年~1975年的年均火化率达到70%。⑤
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,也对火葬率产生很大影响。